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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黄伟燕律师
  一审的开庭审理活动是刑事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环节,为此律师应当在开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笔者认为,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提交委托手续,获取起诉书副本及查阅案卷材料
  一审开庭前,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向审理法院提交委托手续,以便获取起诉书副本及查阅案卷材料。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因此,辩护律师通常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而未能看到全部卷宗。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变通的方法:一个是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另一个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这样人民法院会致函检察院,通知其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对于案件定性争议较大或罪与非罪的案件,律师应当尽可能复制全部的案卷材料,以便能更充分、更有效地为被告人辩护。

  二、初步分析案情
  律师获取起诉书副本、证据目录及相关案卷材料之后,应逐一分析案情: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如被告人的年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等。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三)卷宗中是否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例如作为法定情节量刑的自首、立功、中止 、未遂 、防卫过当的证据;是否有材料显示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遗漏了前面所述的重要情节。
   (四)分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在本案中一共做了多少份供述,各份供述之间前后是否一致?有否存在侦查人员单人讯问的情况?如果既存在有罪供述,又存在无罪供述,那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在哪种情形下做出的,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此外,被告人的无罪供述又是在哪种情形下做出的,其无罪的辩解是否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再分析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能否与该被告人的供述互相印证?是否存在矛盾的地方?预测公诉人在庭上可能对被告人发问的问题;设计律师拟在庭上对被告人发问的问题。
  (五)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分析被害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或本案的发生是否事出有因?
   (六)证人证言。分析证人所作的证言笔录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不同证人之间的证言能否互相印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能否互相印证。
  (七)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八)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是否充分等。
  (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三、制作会见提纲及会见被告人
  (一)在初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制作会见提纲,以便会见被告人时,能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 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 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 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 是否有立功表现;
  (二)向被告人了解上述情况后,律师应当充分地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向被告人详尽地解释庭审的步骤和程序。继而,模拟庭审的情况讯问被告人,令被告人尽快熟悉庭审的程序并且能配合律师的辩护活动。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1. 关于法庭调查阶段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律师应告知被告人在陈述时要简洁明了,无须作详尽的展开。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律师应当充分地预测有关公诉人可能在庭上发问的问题,并逐一就此向被告人提问,注意分析被告人的回答与原先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如果在庭上的回答与原先的供述不一致,是否有合理的解释?律师要将拟在庭上向被告人发问的问题向被告人展示一遍,以便在庭上发问时能得到被告人准确清晰的回答。
关于举证、质证部分,律师应告知被告人在公诉人出示证据时,应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2. 关于法庭辩论阶段
  在本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是被告人自行辩护。律师应当征询被告人拟自行辩护的内容,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笔者认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自行辩护应该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进行简要的辩解即可。具体关于案件的定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法律适用等,应当由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再作详细陈述较为妥当。
  3. 关于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如果是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自己无罪时,应当在作最后陈述时清晰表明自己对自己行为的看法(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要求(如:请求法院判决其无罪)。要避免出现下述情况:被告人一方面说自己无罪,一方面又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因为无罪就是无罪,不存在从轻处罚的情况;如果从轻处罚的话,前提就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在绝大多数案件当中,被告人都会被判决有罪,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争取到酌情从轻量刑。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要充分地告知其最后陈述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做有罪答辩而且没有自首或立功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应该在做最后陈述时有充分的悔罪表现,这样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博取法官的理解和同情,得到酌情从轻处罚。
  4. 关于评议和宣判阶段
  律师应告知被告人,宣判时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应该及时表示上诉。

  三、起草及完善开庭时要使用的文本
  (一)列出公诉人在庭上可能对被告人讯问的问题。
  (二)列出辩护律师在庭上对被告人的询问提纲。辩护律师应紧紧围绕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进行询问,这样有助于法庭查明案件的事实。当然,这些问题必须在事前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告知,并且明确了答案。
  (三)对证据的质证提纲。辩护律师应当针对公诉机关的证据目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证据分析。主要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观点,力求简明扼要,尤其要注意指出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在此基础上形成质证提纲,以便在庭审举证、质证时使用。
  (四)举证提纲。有时在案卷材料里就能查找到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的证据。这就需要律师尽可能细心地对全部的案卷材料进行鉴别和精心的挑选。将在法庭上拟出示的证据制作证据清单,并注明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五)查找与起诉书指控罪名的全部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查找相类似的案例作为草拟辩护意见的参考。
  (六)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预测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的思路,并列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时可能要使用的观点。
  (七)制作辩护词。在充分地考虑到公诉机关的观点后,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准备辩护意见:
1. 对起诉书指控罪名的看法,究竟是此罪还是彼罪?是有罪还是无罪?
2. 如果是做罪轻辩护,还要重点指出被告人具有哪些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例如自首、立功、从犯等等。在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时,要再考虑从其悔罪表现、犯罪的结果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寻找酌情从轻情节,并提出相应的观点。
3. 如果是做无罪辩护,要重点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出发。尤其要紧紧抓住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疑点发表意见。
  (八)第二轮辩论意见。法庭辩论期间,在第一轮辩论之后,公诉人会做出相应的答辩。因此,可以适当预测一下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草拟第二轮辩论意见,具体内容在开庭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再作调整。
  (九)预案分析。在前面一系列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及控辩双方可能的观点,预测法院对该案判决结果。
  上述文本完成之后,应打印并按顺序整理好,这样开庭的准备工作就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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